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党组织、党员违反六大纪律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一)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或者组织;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等。
(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人事劳动中违规谋利等。
(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和服务;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自定薪酬和发放津补贴奖金;公款旅游;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
(四)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务等。
(五)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等。
(六)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生活奢靡;不正当性关系;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等。
(七)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建设六项重点任务问题,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一)违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问题:公开发表对“两个维护”不同看法;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拢选票;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
(二)违反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问题:未组织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不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等。
(三)违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问题:不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讲话、指示要求;落实总书记讲话、指示不力等。
(四)违反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问题:突击提拔、交流干部;违规提高机构规格,在编制数据上弄虚作假;在机构变动时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泄露扩散涉及机构改革秘密;超标配备、违规占用办公住房;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公款宴请、赠送纪念品或礼品;透露机构改革相关秘密等。
(五)违反党章党规党纪执行问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大搞一言堂;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有责不问,问责不严等。
(六)违反民主生活会问题: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在民主生活会上不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整改不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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